我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农校发〔2017〕72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学院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我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我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由新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办公室书面提出请假申请,且应当说明理由,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学院批准后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只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真实,且与新生本人相符,即为审查合格。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伤病需要治疗或休养康复,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到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二)因本人或家庭的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到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三)因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到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应当由新生本人向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学校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由所在学院送达申请人本人。在审查的过程中,学校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的材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10天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0天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自报到之日起累计不得超过1年,且应当连续计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应当进行复查,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或由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证明证实符合身心健康要求的,为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或者逾期未提出入学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认为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严重不符合录取要求的,应当责令学生说明情况。学校可以成立专家组,对学生的专业水平进行鉴定。专家组由5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本专业内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中一半以上的成员为校外专家,组长由本校老师担任。鉴定过程应有详细记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鉴定结论。相关学院根据鉴定结论,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报教务处。
对学生做出取消学籍的处理,应由教务处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如果学生对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5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批准学生请假申请,学院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学生暂缓注册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注册的期限,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其所在学院可以不予批准,或要求修改申请、补充有关材料。
学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不能参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六条 学校在本科学生中实行学分制培养方案。本科各专业学制为4年(动物医学专业为5年)。各专业修业年限为4~6年(动物医学专业为4~7年)。学生提前修完相关课程,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也可以申请延期毕业,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6年(动物医学专业7年)。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是否具备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该课程(公选课除外)必须重修。
(一)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含)以上的。
(二)累计缺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含)以上的。
任课教师如果认为学生符合取消考试资格的条件,应当将情况向系主任作出汇报,系主任同意的,报请本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认定,由开课学院于该课程考试前1天,将认定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核成绩评定
1.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理论教学环节考核方式一般为考试,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种第二课堂讲座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在60分(含)以上为及格。考查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采用五级分制记分。军训、社会实践及其他实践环节采用二级分制,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百分制 |
五级分制 |
五级分制折算百分制 |
90-100 |
优 |
95 |
80-89 |
良 |
85 |
70-79 |
中 |
75 |
60-69 |
及格 |
65 |
60以下 |
不及格 |
59 |
|
二级分制 |
二级分制折算百分制 |
|
合格 |
80 |
|
不合格 |
59 |
2.本科生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值(GPA.GradePoint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参与GPA计算。
考试成绩 |
成绩等级 |
绩点系数 |
90-100 |
A |
4.0 |
85-89 |
A- |
3.7 |
82-84 |
B+ |
3.3 |
78-81 |
B |
3.0 |
75-77 |
B- |
2.7 |
72-74 |
C+ |
2.3 |
68-71 |
C |
2.0 |
64-67 |
C- |
1.5 |
60-63 |
D |
1.0 |
60以下 |
F |
0 |
平均学分绩点值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绩点系数×学分数
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必修课理论环节考试不及格者须补考。专业选修课理论环节不及格者按学生所在学院规定执行。公选课不及格者,可重选或改选其他课程。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补考次数不限。第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初进行;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在开设相同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特殊情况由学生申报、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确定。补考成绩为60分及以上的,按60分记入成绩单,标注“补考”字样,补考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标注“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各学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后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30(含)学分以上者,应留级到下一年级重修,下一年级若无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若留级学习以后仍未取得的学分再次累计达到30学分,则必须再次留级,视为留级试读,或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学生在留级试读后,仍未取得的学分累计又达到30(含)学分以上,学校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留级和留级试读由本人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提出申请,填写《我学院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本人如不申请留级和留级试读,学校作退学处理。
留级和留级试读生如达到毕业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经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按毕业生对待;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在考试开始前至少一天书面向学院办公室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如遇紧急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缓考申请的,应该在考试开始前向学院教学秘书口头说明情况,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缓考通常安排在下一学期,随补考一并进行,但缓考生此次考试作为正考。擅自不参加考试以及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考记,该课程记零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取消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的权利。
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写出书面检查,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议,报教务处审批后,恢复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主动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应填写《我学院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 学籍无变动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四周内办理免/重修手续;学籍有变动的学生,须在教务处发文后两周内办理免/重修手续,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免修/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标注“重修”字样。
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并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当确定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制定评价标准,应当将学生考勤、作业、小测验、实践环节等作为本门课程考核内容。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准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确认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符合《我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现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在校园网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转专业。不予转专业的结论和理由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申请人。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学生退出项目课程学分转换及学业管理细则》(教字2013(119号))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退出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学生退出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北农校发2013(55号))执行。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该专业的课程,毕业学分需达到转入专业各项要求,原专业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由转入学院负责认定和转换,相近和相似的课程可以转换为新专业相应课程,其他课程可以转换为公选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或处分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拟转入非生源地区高校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且医疗期和休养期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休学进行创业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
第三十条 学生以创业为理由提出休学申请,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创业计划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批准的休学期限内享受休学待遇和创业待遇。学生有义务按照学校要求报告休学期间创业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校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不符合创业休学条件的,应当决定终止休学,学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创业休学的学生,创业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应当遵守法律,遵守学校相关的制度,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构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纪律处分的情形,学校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复学资格,开除学籍或按照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应当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但被取消学籍或已经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10日内(寒暑假放假前10日)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具备复学条件(外地学生可寄交),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留级试读期满后,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仍未取得的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以上的;
(二)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继续申请休学、保留学籍条件的;
(四)因故未办理休学手续,且在本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经过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予退学情形之一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以校内通告为准,公告期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通告期满视为已送交本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的学生,应按退学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期限,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但至少在本校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的,方可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我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需在每年4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通过后纳入毕业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或申请延期毕业,或做结业处理。实践环节、公选课未达毕业要求的必须延期毕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毕业的,或不符合延期毕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返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或者补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但每门课程只能补考一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只有一次机会。经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延长修业年限至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有权依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修学本专业课程的同时,可以辅修其他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以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2015年修订的《我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农校发〔2015〕4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我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我学院
2017年5月15日